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

2023-06-08

  1. 公告序號:1
  2. 主旨:本公司112年除息基準日及發放現金股利公告
  3. 依據:依本公司112年6月7日股東常會決議
  4. 股票停止過戶起訖日期:112年06月30日 至 112年07月04日
  5. 公告事項:
    1. 年度:112 第 1 次除權/除息
    2. 原(定)發行股數總額及每股金額:●分次發行 ○全額發行
      額 定:250,000,000 股、金額:2,500,000,000 元,每股面額:新台幣 10.0000元
      已發行(含私募股票:0 股、未既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:0 股):201,203,333 股、
      金額:2,012,033,330 元,每股面額:新台幣 10.0000元
      已完成變更登記:201,203,333 股、金額:2,012,033,330 元,每股面額:新台幣 10.0000元
    3. 訂立章程及最近一次修訂之日期:本公司章程訂定於98年11月30日
      最近一次修訂章程於112年6月7日
    4. 本次增資總額:○除權須申報 ●僅除息不須申報
      • (有償)現金增資:發行 ○普通股○特別股:股,每股認購金額:元/股
        (認購價格將於除權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申報)
        1. 公開承銷:股,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(%):
        2. 員工認購:股,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(%):
        3. 原股東認購:股,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(%):現金增資繳款開始日: 年 月 日,現金增資繳款截止日: 年 月 日
      • 盈餘轉增資:股
      • 法定盈餘公積、資本公積轉增資:股
      • 共計 股,金額:元
      • 其他應公告事項:
    5. 權利分派內容:
      • 按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:
        • 除權--普通股:每壹股配發股票(股利) 元(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 股,每壹仟股無償配發法定盈餘公積、資本公積轉增資 股),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 元認購 ○普通股○特別股 股
        • 除息--普通股:每壹股配發現金(股利) 2.00000000 元,(即每壹股盈餘分配 2.00000000 元,每壹股法定盈餘公積、資本公積發放 0.00000000 元),現金配發總額 402,406,666 元
      • 股利所屬年度:111年,股利所屬期間 年度
      •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。
      • 本公司普通股計有 0 股不參與除權除息(含庫藏股 0 股、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0 股及其他 0 股),可參與權利分派之普通股 201,203,333 股
        (含未變更登記之已發行普通股 0,其中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0 股)。
      • 畸零股之處理方式: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
      • 上開權利分派內容係經 112年03月14日 董事會通過(免經股東會)
      • 現金股利發放日:112年07月25日(發放現金股利時適用。)
      • 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    6. 增資後股份總額及金額:
      1. 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總額 元,股(普通股)
      2. 每股面額 新台幣 10.0000元,分次發行。
      3. 特別股部分:股
    7. 權利分派基準日:112年07月04日
      除權/除息交易日:112年06月28日
    8. 增資計劃/用途:
  6. 辦理過戶手續:
    1. 辦理過戶日期時間:112年06月29日 17時00分 前
    2. 辦理過戶機構名稱: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
      辦理過戶機構地址: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5樓
      辦理過戶機構電話:02-23148800
    3. 辦理過戶方式: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,請於民國112年06月29日17時前 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
      「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」(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5樓),辦理過戶手續,掛號郵寄者以
      民國112年06月29日(最後過戶日)郵戳日期為憑。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,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。
    4. 其他:無
  7. 其他應公告事項:
    1. 本公司現金股利訂於112年7月25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,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發放
    2. 現金股利分派金額至元為止(元以下不計),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
  8. 特此公告

以上公告係由東明-KY公司輸入,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事後變動或未依規定時限公告,均由該公司負其全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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